福建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全称: Building Material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缩写BMIAFP)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福建省建筑材料行业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建材企事业单位服务为宗旨,努力做好政府、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政府为行业搞好“双向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行业的联合与协作,发挥引导、协调、服务作用,推动建材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组织行业协商,制定行业行规行约,承担政府、行业等相关部门委托的化验室验收、检验员操作证、建材职业技能鉴定、建材行业评比、建材行业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推荐等行业管理工作;
(二) 组织协调开展协会工作和经验交流,帮助解决行业有关问题,反映会员单位愿望及诉求;
(三) 参与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制订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整顿,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四) 受政府或者相关企业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责任监督。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之间的企业横向联合、经营合作、技术合作、产销衔接等中介活动。
(五) 开展咨询服务。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管理、分析行业有关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会员单位服务。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组织产品展览、技术交流,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六) 组织国内外行业的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相关的行业组织和社团组织的联系和交往,推动行业内的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发展,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经济技术经营活动与合作。
(七) 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同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利益。
(八) 采取多种形式为行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推动企业素质的提高。
(九) 编辑出版行业协会会刊,办好协会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团体理事单位的领导同时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自愿加入本团体;
(二) 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与本行业发展相关的社会组织。
(三) 会员单位的协会代表人原则上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及企业协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报告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长联席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a)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b)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c) 取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d)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e)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遵守协会自律公约、行业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又不作说明,且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 制定会费收取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决定副秘书长;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为单位或组织的主要领导者;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因工作需要,本团体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名誉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的聘请,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审核本团体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会员费收取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章程经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